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0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裁定,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亦均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均為不合法,聲請訴訟救助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藍雅清法官蔡孟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