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等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53號聲請人 敖芸芝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 律師
高瑞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世上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等再審事件(本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2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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