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游慶聲 被告 陳秀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陳秀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游慶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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