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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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具保人即被告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茲被告經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