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訴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與被告已達成調解,告訴人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本件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爰由本院另行判決,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