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30號上訴人 吳張玖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德禎 間99年度訴字第53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54,550元(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不當得利,屬期間不確定之定期收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10年計算其存續期間,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53,400元部分,以5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287,550+53,4005=554,5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卓立婷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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