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金上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上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順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金上訴字第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順發犯強制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順發所犯強制罪部分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茲對本件所為之此部分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 爰依 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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