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41號原告 林志信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被告新加坡商網達先進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崇偉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鐘煒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前經本院行勞動調解程序(案列本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47號),兩造調解不成立;查,原告前雖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0年6月2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231號裁定核定為5,282,040元確定,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71元,然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581元(53,371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90元(53,371元-35,581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欠14,790元(17,790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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