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57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分行)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第一點「債務人 楊玉潔 於民國90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72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楊玉潔於民國90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7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