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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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甲○○
3樓乙○○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4日所為命原告補繳新臺幣44,000元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2,000,000元,其中原告請求塗銷○○○鎮○○段○○段第995、996建號係屬共同擔保,如主文所示之裁定誤為分別擔保,故核算訴訟費用有誤,是本件抗告聲明廢棄該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