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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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4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00,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