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謝武全 被告 許福盛
謝文良 謝文照 謝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2,01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13.09㎡×民國113年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建物課稅現值1萬1,4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15萬2,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