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59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偕漢佳債務人 王心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