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中貿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訴第35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