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8年度上易字第14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全文以14號字體,於頭版位置二分之一版面,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1日。
二、事實上陳述:被告撰寫標題為「大風有隧貪人敗類2」、「 周厲王 與甲○○弭謗」、「人之為君我以為君鄘風」等文章,內含有「 李逆 」、「殘害忠良」、「殺戮無辜」、「卑鄙無恥」、「淫威暴虐」等足以貶損甲○○個人社會評價之文字,損害原告之名譽云云。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原告不服原判決請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