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203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689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5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4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4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83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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