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
臺北縣板橋市公所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亦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上訴人竟遲至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始提起上訴,有卷附之上訴狀上原審收狀戳可稽,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