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益華
李安強 朱月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49,30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96,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