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嘉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嘉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嘉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10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嘉宸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38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1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經同上法院先後以100年度簡字第324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以100年度簡字第475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以100年度簡字第512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⑶經同上法院先後以100年度簡字第606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1年度簡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⑷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77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於102年12月17日入監合併、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5年4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
105年3月30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