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邱石寶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趙昱衡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