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15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政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被告陳政吉已於民國112年1月20日死亡,原告應提出被告陳政吉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文件。

三、依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所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提起訴訟後已變更,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關資料並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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