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上易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上易字第536號上訴人即被告李瑛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 律師
林昶燁 律師 黃英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6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