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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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原告 徐敏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給付存款債權事件,原告於起訴後擴張及變更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9,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8,324元外,尚應補繳17,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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