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1號抗告人 魏高明 住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劉延村 、 黃秀得 、葉勝利、 李慧兒 及 阮富枝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該案即本院102年度國重字第25號事件承審法官迴避,而對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所為102年度聲字第311號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於102年8月1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等書狀,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游悅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