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27號上訴人 林金蘭 即附帶被上訴人樓
林健祥 林秀琴 陳豪農 兼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城 被上訴人 黃惠華 住臺北市○○街○○○巷○○號3樓即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杜姿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