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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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27號上訴人 林金蘭 即附帶被上訴人樓
林健祥 林秀琴 陳豪農 兼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城 被上訴人 黃惠華 住臺北市○○街○○○巷○○號3樓即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杜姿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