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11號聲請人福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與成昌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法定代理人KELLYLEE代理人 吳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