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
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時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繼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