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208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怡維
陳凱倫李宗彬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862號)暨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149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楊順清 告訴被告蘇怡維、陳凱倫傷害、毀損、無故侵入住宅等案件,告訴被告李宗彬無故侵入住宅、毀損等案件,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認被告蘇怡維、陳凱倫係分別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6條及第354條之罪,被告李宗彬係觸犯刑法第306條及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及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順清撤回對被告蘇怡維之告訴,而對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是該撤回告訴之效力當及於被告陳凱倫及李宗彬,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勁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