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54號原告即 王呅 承受訴訟人).
蘇怡婷 SUI. 蘇柏瑞 蘇清波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怡慧 被告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倪世標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
簡汶蕙 律師複代理人 簡宏杰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蘇怡婷、蘇柏瑞、蘇清波、蘇怡慧為原告 王呅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
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王呅於起訴後之民國98年1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蘇怡婷、蘇柏瑞、蘇清波、蘇怡慧,有原告訴訟代理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影本為證。原告未聲明由蘇怡婷、蘇柏瑞、蘇清波、蘇怡慧為原告王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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