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非訟代理人 黃詩惠 債務人 李和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和鎂於109年5月14日向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借款額度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自109年5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4日止(帳號:000000000000,下稱甲案),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有融資、還款方式、利息及違約金計收…等,有放款借據可供稽(詳證一)。二、復債務人李和鎂於110年6月3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1.161.249.211)向原告線上另申貸借款額度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帳號:000000000000,下稱乙案),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有融資、還款方式、利息及違約金計收…等,有放款借據可供稽(詳證一)。三、依據債務人與聲請人簽訂甲案借據第三條及乙案借據第七條之約定,利率按年率1.845%浮動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聲請人訂約日中華郵政(股)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且自撥貸日起前一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須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中華郵政(股)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595%)(證二)加計加碼年率1%,利率為2.595%,唯依聲請人112年04月13日銀消金乙字第11200350791號函,為減輕勞工升息壓力,勞工紓困貸款利率1.845%維持不變(證三)。四、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五、詎債務人分別於111年11月14日及111年11月30日起未能依約清償甲案及乙案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按甲案放款借據第七條、乙案放款借據第十一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本借款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六、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利率表、臺灣銀行函、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191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631元李和鎂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002新臺幣66866元李和鎂自民國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631元李和鎂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66866元李和鎂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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