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複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楊博淳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中小字第491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1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廖鳳美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17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書記官廖鳳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