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2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謝孝晴
被   告  廖清美朱德坤 之繼承人
       朱景煇 即朱德坤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景裕 即朱德坤之繼承人
被   告  朱玉筤 即朱德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中小字第4274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下午2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廖鳳美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朱德坤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
,404元,及其中24,204元自民國97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朱德坤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書記官廖鳳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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