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1號上訴人即附民原告 陳開憲
潘東陽 被上訴人即附民被告 陳上善 上列當事人因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附民被告陳上善及 徐麒翔 (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被訴背信之刑事案件提起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05號刑事判決諭知徐麒翔無罪而駁回上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陳上善部分,因其未到庭現經原審通緝中,且未經原審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猶對其提起上訴,此部分上訴不合法,無法補正,本院就被告陳上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不得為判決。
三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張永宏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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