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39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蘇琦傑
翁英翔 被告 李兆龍 上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2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陳紹瑜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