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厚維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丁厚維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丁厚維犯誣告罪,2案共4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處刑如附表編號2至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本院駁回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改判,仍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吳定亞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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