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洪珮婷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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