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021號
原   告  姚持君
被   告  洪家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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