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呂其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販賣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且所涉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被告於民國98年3月13日執行羈押後,並於同年6月13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紀文惠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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