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88年3月2日所有權人異動後換發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