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30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00歲民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一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000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於警詢、偵查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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