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3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漢 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石祐 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民國102年5月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柒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巫美蕙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