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閱覽交付會議紀錄影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960號抗告人即原告 王勳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秀月 間閱覽交付會議記錄影本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2年5月13日102年度審訴字第960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人誤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