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劃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
九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不遵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之使用,違反臺中縣大雅鄉公所依都市計劃法所發布
之命令停止使用,自行拆除,恢復原狀之命令,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都市計畫法第八
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回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
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