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349號債權人宏家麗景管理委員會
號7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映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宏家麗景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