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債務人 陳忠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高玉潔附表:
1、債務人應說明所購買保險單之保險公司名稱。
2、債務人自任職儷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請務必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3、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民國98年7月起至99年3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若全無工作,亦應說明有何無不工作之正當理由。
4、債務人現居住房屋(門牌號碼新北市○里區○○○街○巷○號)為其兄 陳忠義陳信誌 所共有,債務人卻稱現居住地為「租賃之房屋」,復未提出租賃契約,債務人對此似有說明不實之情。債務人應提出上開房屋及所坐落土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若非居住上址,應說明現實際居住地址及租賃契約影本。
5、債務人兄陳忠義之長子及次子亦設籍於上址,請說明其2人是否共同居住於上址,若無共同居住,應說明其2人現居住地址。
6、債務人應提出其薪資債權受強制執行之執行命令影本,或說明為強制執行之法院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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