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九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其債權人即被告 黃東坤 間因給付票款事件,經黃東坤取得執行名義(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促字第三一0八七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嗣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黃東坤之債權,而與甲○○基於共同犯意,於九十年一月八日通謀虛偽訂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佯為擔保二人間實不存在之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債權,而約定由乙○○將其所有坐落台南市○○段二八之四、二八之五、二八之六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甲○○,並於同日向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使不知情之該所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上,足生損害於土地登記之正確性及債權人黃東坤,因認被告乙○○、黃東坤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需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法院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之罪嫌,無非以告訴人黃東坤之指述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份資為依據。然訊據被告二人堅決否認有前揭犯行,均辯稱:雙方於一、二十年前就有金錢往來,雖然未寫借據,但每借一筆都會開支票,目前尚有欠款一千五百萬元,所以雙方並未成立虛偽債權,當然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問題。至於告訴人黃東坤,早在之前八十七年間曾經就乙○○所有名下三筆土地強制執行,但沒有效果,後來在八十八年撤銷強制執行後,才由被告甲○○設定抵押權,所以根本沒有損害債權的問題等語。
四、經查:
(一)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被告二人間自七十九年七月間起至八十二年五月間止,確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此有乙○○所有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影本一份、借貸明細表一紙附卷,且雙方並曾為擔保該尚未清償之債務,而分別於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八十六年五月三日設定五百萬元及一千萬元之抵押權,此亦有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八五南所他字第0六三九八四號、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八六東南他字第00三六八六號他項權利證明書各一紙附卷足憑,且前開二次抵押權之標的物,均經被告甲○○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嗣並分別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南院慶執良字第一一一四四號、八十六年南院慶執良字第九六四三號拍定,被告甲○○則以抵押權人參與前者,分得二百六十九萬六千元;至後者之分配,則分文未得乙節,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足資佐憑,是被告乙○○在該二次分配後,既然尚積欠債權人即被告甲○○一千二百多萬尚未清償,則本件被告乙○○於九十年一月八日將坐落台南市○○段二八之四、二八之五、二八之六號三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予被告甲○○乙情,自無所謂虛偽成立債權債務關係,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
(二)被訴損害債權部分: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需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構成要件,若已執行完畢之後,發生糾葛,自與該條規定未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三三九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告訴人黃東坤於八十六年間向本院聲請對被告乙○○之支付命令,並經核准後,取得八十六年度促字第三一0八七號支付命令,並聲請本院就系爭土地三筆為強制執行(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七九五號),但因在八十八年間拍賣三次均無人應買,其執行顯無實益乙節,經本院發債權憑證,而完成該次強制執行程序乙情,有該債權憑證一紙附卷足稽,是被告乙○○與甲○○於九十年一月八日始就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既已在告訴人黃東坤於八十八年間之前開強制執行程序完成後,自不生損害債權問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涉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應認被告二人被訴前揭犯行均不能證明,自均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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