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郭貞秀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