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25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中交簡上5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臺灣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 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月雲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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