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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