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481號債權人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驀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高驀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
息不得再滾入原生再生利息)。㈢請求金額為新臺幣91,120元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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